台中市立第二高级中学学生社团借用活动场地须知
106年扩大行政会报通过
110年2月25日社团审议委员会修订通过
壹、目的:规范学生团体活动场地之管理、申请及使用。110年2月25日社团审议委员会修订通过
贰、资格: 本校社团可依规定借用学校场地。跨校联合活动需依本校规定缴交场地使用费。
参、场地范围:
- 一、中正堂:
- (一) 规范:限年度重大活动(如:社团成果发表)及全校性活动方可借用。
- (二) 流程:活动至少一个月以前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先由社团活
- 二、社团会议室:
- (一)规范:各社团皆可申请。
- (二)流程:活动两星期前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由社团活动组核准办理
- 三、各处室管理之会议室:
- (一)规范:限年度重大活动方可借用。
- (二)流程:活动两星期前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先由社团活动组核准办
一、各社团举办各项活动须使用场地时,应先至社团活动组填写活动申请表,经核准后方可借用场地举办活动。
二、各社团借用场地,凡经核准后,如因故停用或改期借用,须事先向社团活动组办理停用或改期借用手续,凡私自转借或使用与申请表所填不符,一
经发现即停止使用,并报请学务处议处。
伍、使用规则与注意事项:
一、使用场地团体应负维持秩序、清洁、安全、设备之责。
二、使用场地,应爱护公物设备、墙壁、天花板等,不得任意钉挂或黏贴,如有损坏,须照市价赔偿或修护。
三、借用场地所自行布置之物品或器材,于活动完毕后应自行拆收运离现场,且须将场地收拾干净、恢复原状、关闭电源、关闭门窗并上锁,违者暂停
借用场地一个月。
四、社团活动场地借用时间为:
1.上课日:16:00至20:00。
2.例假日及寒暑假(皆不含周日):8:00至17:00。
五、场地租借标准与费用规定:
1.缴交保证金2000元整。并于活动结束确实清洁、场地恢复后归还;如社团举行 跨校联合活动,亦采收取保证金并于活动后归还方式。借用场地需
完整恢复借用前使用状态,如有毁损情形,则没收保证金,做为场地维修基金。若毁损设备金额高于保证金,则照价赔偿。
2.一天分为:8:00至12:00、12:00至16:00、16:00至20:00,共三个时段收费,每时段为四小时,不足一时段者仍以一时段计。
3.全程由校内社团表演、使用:采本校校园开放及场地租用管理规则之收费标准 依下列(折扣)收费(单位:元):
(1) 全程由校内社团表演、使用:
名称 | 场馆费 | 音响设备 | 人事费 |
水电费 |
费用 | (第一次)免费 |
视需求 而定 |
1000(半日) 2000(全日) |
每4小时为一单位收费 |
(自第二次开始) 6折 |
地租用管理规则之收费标准依下列折扣收费(单位:元):
名称 | 场馆费 | 音响设备 | 人事费 | 水电费 |
费用 | 6折 | 视需求而定 | 1000(半日) 2000(全日) |
每4小时为 一单位收费 |
1. 中正堂音响设备由学校固定配合厂商视情况协助与收费。
2. 每场活动,若同时借用超过一个场地,或超过一次以上申请活动,比照跨校社团联合表演、使用收费。
4.「全程由校内社团表演、使用」之社团,使用、表演过程需全程录影存证,若经举发为「社团联合表演」,须提出录影档证明,未能证明者,视同
为「社团联合表演」,须于一周内至总务处出纳组补缴相关费用之差额。
5. 场地使用有违上述规范情形者,处以四项惩戒:
(1) 没收保证金,做为场地维修基金。
(2) 该学年度剩馀时间及下个学年度不得借用本校场地。
(3) 该社团活动所有承办相关人员警告处分。
(4) 社团评鑑总分扣5分。上开所指违规情事包括:
A.以他社借用场地之名义,实际却由另一社团使用者。
B.以本校社团活动之名义协助校外-其他单位或社团借用本校场地者,除惩处外,须依本校场地提供使用作业要点,补缴全额场地费。
C.以「全程由校内社团表演、使用」之名义借用,实际却为「社团联合表演」之情事者,除惩处外,并需补缴保证金及费用差额。
D.场地租用超时使用,钥匙、冷气卡、…等相关支援设备或借用器材逾时归 还者。
六、使用本校各活动场地,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或法令、社会善良风俗及不利社会秩序者其使用且以不妨碍本校上课及活动为原则,如违反上述原则者,得
立即停止活动。
七、经同意且登记使用场地后,除因特殊事故无法如期使用外,若因可归责申请人之由,无法如期使用者,应于使用前三日通知申请单位予以变更日期或
取消,其缴纳费用概不退还。
八、使用活动场地播放影片者,需预先将影片给予有关处室审查,发有放映许可证明后,方可播放。(即公播版影片始得播放)。
九、活动场地环境整洁配合要点:
1.参与人数不得超过现有座次,且不得增加座位。
2.爱惜公共设施,禁止黏贴纸条标语于地板、廊柱及非公布栏之墙壁上。
3.服仪不整或穿着拖鞋者,禁止进入,以维观瞻。
4.禁止嚼食槟榔及口香糖。
5.使用活动场地及厕所产生之垃圾,应负责清运。
6.任何违规皆扣社团评鑑分数,严重者依校规议处。
十、社团借用学校场地,若与学校公务冲堂时,以学校公务为主,而该社团已缴纳之费用,可以申请退费。若转知学生时间过于接近原订活动日期,以致
无法更改活动时间与地点者,由相关业务单位协助处理校内场地使用事宜。
十一、使用活动场地,如需另行布置或接配电源线安装采光灯时,应自备发电机,并征求管理人员同意后会同本校总务处办理,以策安全。
十二、场地使用期间,应自行负责维持会场秩序,如有损坏门窗玻璃及其他物品者应负责赔偿,其赔偿金额,以市价计算之。必要时,学校得要求申请人 以自己费用,投保火险,公共意外责任险或其他场地使用或活动有关之保险。
陆、本规则经社团审议小组会议审议,陈请校长核定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