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台中第二高级中等学校 学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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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性别平等教育法所定关于学校性平事件之行为之定义及构成要件。

说明:
1.性平法第2条第4款,性骚扰之定义为: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致影响他人之人格尊严、学习、或工作之机会或表现者。
(2)以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作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丧失或减损其学习或工作有关权益之条件者。
2.性平法第2条第5款,性霸凌定义:
指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于他人之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之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
遭受性霸凌之被害人仅受一次伤害,即有构成性霸凌之可能。
3.性平法第2条第6款,性别认同之定义:
指个人对自我归属性别的自我认知与接受。
4.性平法第2条第7款,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
指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他方为学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