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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臺中市立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2.10.04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103.10.08家長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106.09.20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協助學校發展之目的,設立臺中市立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
十七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
屬。學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經家長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
錄。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三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班級家
長推舉選出,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推舉方式,採推舉或通訊為之。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推舉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四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四十一至六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推舉組成之,均為無給
職。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推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
任。
會員代表大會應就本校常務委員中推舉選出一人為本會會長,並得選舉若干人為副會長。
本會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同一家庭之家長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
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第六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本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
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本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本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本校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第八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本會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本校校務發展及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本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推舉本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九條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十條 會員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第四章 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
第十一條 本會應推舉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推舉之。
第十二條 財務委員職權如下:
一、協助本會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二、管理本會財務事項。
三、與本會會長於本會預算、決算報表及明細表上,共同具名。
第十三條 監察委員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會務。
二、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審核決算報告。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
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或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並由家
長委員或家長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本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十五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前二項會議,會長因故不能召開或不召開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主
持之。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本校行政主管列席。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
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配偶、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
受 一人委託為限。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
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本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一、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
二、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聲譽。
三、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
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解職、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
次會議紀錄。
第十八條 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聘。
前項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聘決議之日
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十九條 委員會委員有第17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
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委員解職、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
罷免之。
前項罷免之決議,應自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罷免事由與生效日
期,並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家長會費。
二 、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收取金額依
教育部規定辦理。
本會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本會管理,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
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之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委員或會員執行職務有利益充突者,應自行迴避,並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當利益。
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涉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委員或會員本身
利害關係時,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委員會委員或會員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
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
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
第二項規定於會員代表、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長、副會長、財務委員或監察委員之選(推)、改選時,不適
用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本校應將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之會議紀錄與會
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教育局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局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