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第二高級中學學生社團借用活動場地須知
106年擴大行政會報通過
110年2月25日社團審議委員會修訂通過
壹、目的:規範學生團體活動場地之管理、申請及使用。110年2月25日社團審議委員會修訂通過
貳、資格: 本校社團可依規定借用學校場地。跨校聯合活動需依本校規定繳交場地使用費。
參、場地範圍:
- 一、中正堂:
- (一) 規範:限年度重大活動(如:社團成果發表)及全校性活動方可借用。
- (二) 流程:活動至少一個月以前填寫「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先由社團活
- 二、社團會議室:
- (一)規範:各社團皆可申請。
- (二)流程:活動兩星期前填寫「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由社團活動組核准辦理
- 三、各處室管理之會議室:
- (一)規範:限年度重大活動方可借用。
- (二)流程:活動兩星期前填寫「學生社團活動申請表」,先由社團活動組核准辦
一、各社團舉辦各項活動須使用場地時,應先至社團活動組填寫活動申請表,經核准後方可借用場地舉辦活動。
二、各社團借用場地,凡經核准後,如因故停用或改期借用,須事先向社團活動組辦理停用或改期借用手續,凡私自轉借或使用與申請表所填不符,一
經發現即停止使用,並報請學務處議處。
伍、使用規則與注意事項:
一、使用場地團體應負維持秩序、清潔、安全、設備之責。
二、使用場地,應愛護公物設備、牆壁、天花板等,不得任意釘掛或黏貼,如有損壞,須照市價賠償或修護。
三、借用場地所自行佈置之物品或器材,於活動完畢後應自行拆收運離現場,且須將場地收拾乾淨、恢復原狀、關閉電源、關閉門窗並上鎖,違者暫停
借用場地一個月。
四、社團活動場地借用時間為:
1.上課日:16:00至20:00。
2.例假日及寒暑假(皆不含週日):8:00至17:00。
五、場地租借標準與費用規定:
1.繳交保證金2000元整。並於活動結束確實清潔、場地恢復後歸還;如社團舉行 跨校聯合活動,亦採收取保證金並於活動後歸還方式。借用場地需
完整恢復借用前使用狀態,如有毀損情形,則沒收保證金,做為場地維修基金。若毀損設備金額高於保證金,則照價賠償。
2.一天分為:8:00至12:00、12:00至16:00、16:00至20:00,共三個時段收費,每時段為四小時,不足一時段者仍以一時段計。
3.全程由校內社團表演、使用:採本校校園開放及場地租用管理規則之收費標準 依下列(折扣)收費(單位:元):
(1) 全程由校內社團表演、使用:
名稱 | 場館費 | 音響設備 | 人事費 |
水電費 |
費用 | (第一次)免費 |
視需求 而定 |
1000(半日) 2000(全日) |
每4小時為一單位收費 |
(自第二次開始) 6折 |
地租用管理規則之收費標準依下列折扣收費(單位:元):
名稱 | 場館費 | 音響設備 | 人事費 | 水電費 |
費用 | 6折 | 視需求而定 | 1000(半日) 2000(全日) |
每4小時為 一單位收費 |
1. 中正堂音響設備由學校固定配合廠商視情況協助與收費。
2. 每場活動,若同時借用超過一個場地,或超過一次以上申請活動,比照跨校社團聯合表演、使用收費。
4.「全程由校內社團表演、使用」之社團,使用、表演過程需全程錄影存證,若經舉發為「社團聯合表演」,須提出錄影檔證明,未能證明者,視同
為「社團聯合表演」,須於一週內至總務處出納組補繳相關費用之差額。
5. 場地使用有違上述規範情形者,處以四項懲戒:
(1) 沒收保證金,做為場地維修基金。
(2) 該學年度剩餘時間及下個學年度不得借用本校場地。
(3) 該社團活動所有承辦相關人員警告處分。
(4) 社團評鑑總分扣5分。上開所指違規情事包括:
A.以他社借用場地之名義,實際卻由另一社團使用者。
B.以本校社團活動之名義協助校外-其他單位或社團借用本校場地者,除懲處外,須依本校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補繳全額場地費。
C.以「全程由校內社團表演、使用」之名義借用,實際卻為「社團聯合表演」之情事者,除懲處外,並需補繳保證金及費用差額。
D.場地租用超時使用,鑰匙、冷氣卡、…等相關支援設備或借用器材逾時歸 還者。
六、使用本校各活動場地,不得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社會善良風俗及不利社會秩序者其使用且以不妨礙本校上課及活動為原則,如違反上述原則者,得
立即停止活動。
七、經同意且登記使用場地後,除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外,若因可歸責申請人之由,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三日通知申請單位予以變更日期或
取消,其繳納費用概不退還。
八、使用活動場地播放影片者,需預先將影片給予有關處室審查,發有放映許可證明後,方可播放。(即公播版影片始得播放)。
九、活動場地環境整潔配合要點:
1.參與人數不得超過現有座次,且不得增加座位。
2.愛惜公共設施,禁止黏貼紙條標語於地板、廊柱及非公佈欄之牆壁上。
3.服儀不整或穿著拖鞋者,禁止進入,以維觀瞻。
4.禁止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5.使用活動場地及廁所產生之垃圾,應負責清運。
6.任何違規皆扣社團評鑑分數,嚴重者依校規議處。
十、社團借用學校場地,若與學校公務衝堂時,以學校公務為主,而該社團已繳納之費用,可以申請退費。若轉知學生時間過於接近原訂活動日期,以致
無法更改活動時間與地點者,由相關業務單位協助處理校內場地使用事宜。
十一、使用活動場地,如需另行佈置或接配電源線安裝採光燈時,應自備發電機,並徵求管理人員同意後會同本校總務處辦理,以策安全。
十二、場地使用期間,應自行負責維持會場秩序,如有損壞門窗玻璃及其他物品者應負責賠償,其賠償金額,以市價計算之。必要時,學校得要求申請人 以自己費用,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陸、本規則經社團審議小組會議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