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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範生選拔
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模範生選拔原則
107.12.26中市教學字第第1070118104號
一、宗旨:表揚品行端正、積極向學之品學兼備學生,肯定德智體群美均衡發展,精進卓越,建立積極學習之校園文化。
二、選拔注意事項:
(一)各校選拔模範學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
1.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模範生: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且體育成績70分以上。
2.公私立國中(含補校)及國小補校模範生:前一學年度各領域平均成績甲等(80分)以上。
3.倘為新生僅需以第1學期前2次定期評量成績為參據即可。
(二)各校遴選模範學生名額規定如下:
1.大專院校(含進修學院),每系之最高年級1名。
2.中等學校,每年級每班1名。
3.國中小附設補習學校,每年級每班1名。
三、表揚方式:
(一)模範生由本府發給獎盃(牌)及獎狀,並另行公開表揚。
(二)學校應將各模範生照片及詳細事蹟在校內公布,以資鼓勵,並利用相關集會公開表揚。
四、本選拔原則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0學年度本校台中市模範生推薦填報表單 ※請用google連接網頁填報
110學年度本校台中市模範生推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