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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生选拔
台中市中等以上学校模范生选拔原则
107.12.26中市教学字第第1070118104号
一、宗旨:表扬品行端正、积极向学之品学兼备学生,肯定德智体群美均衡发展,精进卓越,建立积极学习之校园文化。
二、选拔注意事项:
(一)各校选拔模范学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
1.公私立大专院校及高级中等学校模范生:前一学年度学业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体育成绩70分以上。
2.公私立国中(含补校)及国小补校模范生:前一学年度各领域平均成绩甲等(80分)以上。
3.倘为新生仅需以第1学期前2次定期评量成绩为参据即可。
(二)各校遴选模范学生名额规定如下:
1.大专院校(含进修学院),每系之最高年级1名。
2.中等学校,每年级每班1名。
3.国中小附设补习学校,每年级每班1名。
三、表扬方式:
(一)模范生由本府发给奖杯(牌)及奖状,并另行公开表扬。
(二)学校应将各模范生照片及详细事蹟在校内公布,以资鼓励,并利用相关集会公开表扬。
四、本选拔原则奉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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