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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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儲蓄戶

臺中市立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106年2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     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本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稱為本小組)。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小組設置委員五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委員兼召集人:校長
        (二)委員兼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三)委員: 家長會會長、家長會副會長、主計主任。
  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由校長聘(派)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派)之。
  三、本小組之職掌及任務依教育部「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及「各級
        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之規定。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家庭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
       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貳千元整,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
     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附表一。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透過導師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向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撥款補助。
二、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提案。審核前得依需要配合導師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三、申請書應載明個案學生申請原因、家庭收入來源、請求協助事項及其他單位濟助情形等資料。
四、申請時乃由學生所屬之班級導師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五、申請案每月提出之下一週由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委員,併同主管 會報時審查,審核通過之個案補助金依程序發放。
六、全校教職員工均可主動協助需急難救助之學生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失    業證明、清寒證明、住院、診斷或死亡證明等),經提案人
      、導師簽註後,由「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核定後核發。
七、經費動支及發放程序:
      導師提出並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二)導師簽章証明,經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 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校長核准後,由本校總務處出納組負責核發。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市規定,函報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由本校專戶專款補助,使其能順利接受學校教育。
    二、善用社會各界捐款,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本小組運作之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教育儲蓄戶款項支應。
本專戶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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