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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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關於學校性平事件之行為之定義及構成要件。

說明:
1.性平法第2條第4款,性騷擾之定義為: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性平法第2條第5款,性霸凌定義: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遭受性霸凌之被害人僅受一次傷害,即有構成性霸凌之可能。
3.性平法第2條第6款,性別認同之定義:
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4.性平法第2條第7款,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